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2982号
原告:***,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奇,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
审判员刘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