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202号 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26A号1**7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1136491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大郑镇郑中街118号(政府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31152255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4,706.4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4,706.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94元,由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