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财保34号
申请人:山西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九年九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64.99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64.99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