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安波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广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海东巷。
法定代表人:阎坤。
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大仲字第11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辽02执845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127号裁决书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杨筱宸
执行员*家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