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2执426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大仲字第112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7972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9月9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鸿雁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住房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姜姗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