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