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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