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736号
原告:***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中路20号绿世界4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6MCW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建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2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M5B80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彩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