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1620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强,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爱国工业区二路20号3幢26卡。
法定代表人:赵夏。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9号之一。
负责人:梁联胜。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瑜,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公司)、中山市南头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南头住建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罗倩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1698.54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0363.54元、误工费8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0日,原告途径位于中山市××镇××社区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西侧门口对开的一处施工道路,不慎一脚踩入一处未安装稳固的沙井盖导致受伤的后果,而后前往中山市三角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直至4月4日出院,出院后也多次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了解,该处道路施工单位系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而中山市南头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是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职能部门,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本次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前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盛德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无法证明其受伤的事实是因为踩入被告盛德公司施工道路处的沙井盖所导致,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理由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所指的沙井盖井壁盖好,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未安装稳固的情况,其次,原告陈述其不慎一脚踩入沙井盖导致受伤,不符合常理,从原告提供的道路可以看出,案涉道路宽敞,可选择通行的路面很宽,而该沙井盖是紧贴在路边,按照常理的话,如是步行经过都会主动避开,且从原告补交的证据,原告主张案发时是开货车,在诉状中又说是步行,我方认为是相互矛盾的,原告至始至终也未能提供当日摔伤的现场照片,没有进一步证实其受伤与踩入沙井盖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从南头镇城管住建农村农业局的答复可看出,被告盛德公司从未因为案涉工程而被被告南头住建局责令整改,也可说明被告盛德公司对案涉工程已经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南头住建局辩称:同意盛德公司的意见。另外,原告声称的案发现场属于正在施工的现场,不存在被告南头住建局有管理责任的说法。且据被告盛德公司所述,该现场在原告声称的案发时间,已作围蔽,该事实还有原告所提供的图片反映的铁马仍存放在施工现场,所以施工现场已采取安全措施。被告南头住建局不应担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2日,原告持照片、医疗诊治书面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等以上述意见诉至本院。在诉讼中,原告又补充部分诊治书面材料、户口本、行驶证、打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按上述意见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21年3月30日15时许,原告接到“货拉拉”派单,路线为“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西则1>广一泵业有限公司”。随后,原告驾车途经位于中山市××镇××社区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附近。当天,原告前往中山市三角医院诊治,住院治疗直至4月4日出院,诊断为尿道球部不完全断裂伤等,医嘱注意休息、留置尿管4周、随诊等。出院后,原告按医嘱复诊,并到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受伤后,原告通过微信向“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告知受伤的情况。
对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表(单位:元):
赔偿项目
原告主张
本院认定
认定理由
医疗费
10363.54
10177.84
按医疗书面材料,其中收费票据11张(截止至2021年7月19日)
营养费
无医嘱、无发票作证
住院伙食费补助费
住院5天,每天100元
护理费
无医嘱要求陪护证明
交通费
无票据,酌定
误工费
3503.39
按上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302元,医嘱仅为注意休息,并没有确定休息时间,故酌情支持住院5天,出院14天,共19天
合计
14381.23
上述中山市××镇××社区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附近路段,由南头住建局发包给盛德公司施工,2021年3月30日正在施中当中。2021年4月,原告就“中山市合创通风设备厂西侧门口的公路维修导致其受伤,要求查明施工方并协助索赔问题”向南头住建局信访,该局受理后,派工作人员与原告一起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于2021年5月21日书面答复称:将加大市政设施的巡查力度、并将组织协商,如协商不成,建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原告对于受伤治疗,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作证,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故原告主张在盛德公司正在施工的路段上踩入沙井盖致伤,是可信的。但有关道路正在施工,原告进入施工工地,不慎摔伤,其自身有过错,结合案情,对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70%,同时,施工方盛德公司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有疏漏,未能有效阻止原告进入施工现场,存在一定过错,故余下30%由盛德公司赔偿。因此,原告上述损失14381.23元,由盛德公司赔偿原告30%即4314.37元。
上述道路由盛德公司管理施工,并非南头住建局,因此,原告要求南头住建局承担民事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314.3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负担292元,被告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此费原告预交,被告广东盛德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0元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鸿锐
审判员  夏重彬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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