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26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向北288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RM3YF4J。
法定代表人:单士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交汇处大魏名都8号汇聚大厦8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CDBNW2M。
法定代表人:程功,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大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鲁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大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成电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431579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