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2275号
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282425398。
法定代表人:*家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82750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戴钰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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