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4659号
原告: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约定:若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约定了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3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