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财保77号
申请人: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金马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828208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7341.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同年8月1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7341.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淄博颜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