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228号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99420XE。
诉讼代表人:邓晓华,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8号华辰财富广场3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06XC。
法定代表人:陈登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6814.9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