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捷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355号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99420XE。
法定代表人:韩荣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51763A。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5933F。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第三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院向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超
审判员雷春岚
审判员欧春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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