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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负责人:才智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99420XE。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国平,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琼,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彭国平、李华、彭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4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