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7499号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99420XE。
法定代表人:**中。
诉讼代表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798669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已依法向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缴费通知书》规定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圣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强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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