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2执750号
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四川钊彩农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钊彩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钊彩农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价值23360元的氯化钾货物(品牌为盐云,氯化钾含量为60%的氯化钾),并承担诉讼费1925元,保全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申请人所申请的价值对已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扣划,共计扣划26935元,其中2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26685元作为本案案件款、诉讼***全费。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完毕、案结事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2民初195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