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

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15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运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文化街919号(金鹰小区1-7-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梅,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超出万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万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而二审法院却判决中地公司向万兴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损失。二、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万兴公司没有出示逾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中地公司存在过错等证据,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万兴公司提交意见称,中地公司的再审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万兴公司诉讼请求。首先,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依然可以就违约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万兴公司诉请中地公司向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其实质是请求中地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因此,虽然案涉《上美年华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中地公司实际逾期竣工并造成了相应损失,万兴公司有权向中地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其次,二审法院根据逾期竣工等违约事实,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酌情判令中地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损失并无不当。中地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查清事实的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案涉证据查明工期延误335日、存在部分工程外包、工程价款基数为14772407元等基本事实,酌情判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中地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玥

审判员 魏庆锋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