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

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与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辖3号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4465U。

法定代表人:王青,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中路二段437号2层2号G0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32336030XT。

法定代表人:马畅政,董事长。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平,区长。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局长。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3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办事处晒坝安置还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称“《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主体的双方权利义务和建设工程类费用及计价依据。同时,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设立巴中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全面继受《投资合同》的权利义务。2017年8月15日,巴中市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经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招标后中标,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办事处晒坝安置还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工程承包内容、质量、权利义务、工程移交及与《投资合同》一致的建设工程类费用及计价依据。原告中标后积极组织施工,2016年7月14日,原告施工完基坑、车道、塔机坑、道路工程量经原告现场管理人员、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监理验收。2016年11月11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公告依法终止了与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合同》致使原告的施工停止。而后,原告多次要求四川中合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巴中市巴州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已完工程量按照《投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562373.02元及从2016年11月11日起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系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该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系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