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

某某、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1民终8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