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5755号
原告:蒋强,男,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现住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文,经理。
原告蒋强与被告辽宁宏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蒋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强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徐希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