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