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