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2381号
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84575602U。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海、刘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135408B。
法定代表人:金光海。
被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8746963X3。
法定代表人:金永。
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翔云
书 记 员  黄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