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70号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9145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