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9145之一号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鹤,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周全,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8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辽0103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8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银行账户、房产、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上述裁定已实施。
现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内容为:申请解除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事项。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辽0103财保273号裁定书作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广东
人民陪审员  施璟云
人民陪审员  李金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