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9145号
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鹤,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周全,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系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应与退还1848元。保全费1369元,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
审 判 长  何广东
人民陪审员  施璟云
人民陪审员  李金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