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784号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
委托代理人:刘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16981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