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273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
委托代理人:刘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8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8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银行账户、房产、机械设备、机动车辆)。
案件保全费1369元,由申请人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