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执监1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现住延吉。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高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执限内未能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18)吉240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由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和龙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关卫东
审 判 员  池哲龙
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