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507号
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殷忠村十八组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YE30H38。
法定代表人:徐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丰城市广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8CJEX6J。
法定代表人:华美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广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丰城市广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还清工程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市广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南通昆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