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66号
原告: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878590,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6L,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深圳市***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5元(原告已预交287.5元),由原告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长 黄链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