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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255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环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6号旭通广场1座10层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芫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35栋五楼518-5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L。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局”)诉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芫冰、***,第三人深圳市***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水局诉称,2016年9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将*****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委托给被告,双方签订了《*****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依据《项目合同书》第“8.工期、进度”条款的规定,被告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系统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开发进度严重滞后。期间,原告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始终没有改正。截止2017年6月13日,被告尚未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建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达到上线要求,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2017年6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6月14日,被告收到律师函。原告解除合同以后,在第三人(本项目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多次积极与被告进行协商,确认合同解除以后的善后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已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2、被告依照《*****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第“19.工期延误”条款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84060元(3980000×0.1%×197天=784060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597000元及利息12768.3元(利息从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17年9月22日,实际计算至**之日,597000×4.35%×177360=12768.3);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于2016年9月30日中标****环水平台(一期)项目,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答辩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11月8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第5条规定,乙方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环水(一期)项目软件及系统、设备和伴随服务,并修补缺陷;合同第2条第2.1项第2.1.3目规定,甲方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软件及系统、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条款第4条第4.2项第4.2.1目规定,本合同软件系统分为四个子系统,包括环水数据归集子系统、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包含内涝点积水监测系统)。合同条款第6条第6.4项规定,乙方的所有设计方案应由甲方审查评议,未经甲方审查评议和审批确认,乙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合同条款第8条第8.2项规定,对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顺延。合同条款第15条第15.2项规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待财政拨款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即597000元(**玖万柒仟)。合同第16条第16.1项规定:甲方可以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对不限于下述内容进行变更…;第16条第16.2项规定,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加或减少,则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规定并遵照甲方指定的相关程序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或两者进行合理的调整。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情形。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首款(预付款),经答辩人多次催告,原告于2017年春节后才向**区信息中心申请拨付本合同款项,于2017年3月29日才向答辩人支付首期款。2、不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不履行合同义务。3、原告在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范围之外增加或变更多项服务内容,但又不进行书面需求变更确认,造成项目推进困难。答辩人已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按照开发进度及时提交了系统服务成果,但原告从不进行书面确认。三、原告与答辩人于2017年3月3日达成了工期变更协议。根据原告与答辩人达成的变更工期会议纪要,直至2017年6月,本合同项目工期并未届满。四、项目合同解除情况。原告律师函要求答辩人配合原告、监理公司“梳理现有工作成果,确认开发进度,协商支付合理的开发费用”。由于原告解除合同时承诺会支付合理开发费用,答辩人遂同意与原告协商。五、答辩人已经完成项目软件开发、部署实施。答辩人交付的软件项目成果可以上线运行,并可在试运行的过程中调试和修补缺陷,双方项目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综上,本案合同项目未能按照原定工期交付,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答辩人已实际履行合同并交付了项目成果,且工期的变更已经原告与答辩人协商一致,原告在提出解除合同时承诺会支付合理开发费用,现原告撕毁承诺提起诉讼,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认定为系原告违约解除合同,其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行业声誉。 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公司反诉称,由于***水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不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在招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范围外增加或变更多项服务内容,2017年3月3日软通公司与***水局达成了工期变更协议,软通公司按要求采购了Oracle数据库。合同履行过程中,软通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系统服务成果,且已经完成了项目软件的全部开发部署任务。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软通公司向***水局进行了工作成果汇报和系统演示,分管领导口头认可系统可以上线使用。但***水局于2017年6月14日违约解除双方项目合同,给软通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附件《项目分项清单及报价》第二部分“软件开发、部署实施”价格为人民币1938000元,***水局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预付款579000元,还应赔偿软通公司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1341000元。2017年12月15日,软通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Oracle数据库供应商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软通公司,要求支付Oracle数据库采购合同价款301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90300元、承担律师费30000元。该三项费用也属***水局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赔偿。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水局:1、支付软通公司*****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预付款迟延付款利息7574.44元(利息从2016年12月8日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开具发票之日起计至2017年3月29日止,计算方法:597000元*4.35%*105/360=7574.44元);2、赔偿软通公司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标准为软件开发费用的余款)人民币13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28日,计算方法:1341000*4.35%*198/360=32083.43元);3、支付软通公司Oracle数据库采购费用30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28日,计算方法:301000*4.35%*198/360=7201.43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水局答辩称,第一,软通公司严重违反招投标规定,已属根本违约。软通公司没有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安排项目成员参与项目工作,提供的硬件设备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需求。第二,项目多次延期无法完工的责任在于软通公司。首先,软通公司没有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成员是导致项目开展进度慢的根本原因。其次,软通公司没有充分开展客户需求调研,导致软件开发无法满足答辩人的要求,是项目一直无法完工的重要原因。最后,因软通公司原因拖延了项目接口合同签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第三,Oracle数据库采购属于变更项采购,未完成变更审批流程的情形下,软通公司即进行采购,费用应由软通公司予以支付。最后,答辩人无需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逾期支付利息。请求法院驳回软通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深圳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原告(反诉被告)***水局所申报的*****环水平台(一期)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中标。软通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从深圳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处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底部备注“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携带两套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采购人凭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016年11月8日,***水局作为甲方与软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软通公司提供设备、材料及工程服务用于建设*****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同时对合同术语、合同标的、工期进展、质量标准、售后服务、项目验收、合同金额及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其中,第2.1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不考虑建设过程中的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以及政策性的调整等动态因素而引进的造价变动,甲方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软件及系统、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改变。第3.5条规定,甲方已委托***公司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乙方的各项工作应符合信息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第4.2.1条规定,合同软件系统分为四个子系统,包括环水数据归集子系统、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包含内涝点积水监测系统),该软件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相关情况参照《*****环水平台(一期)初步设计与概算》。第8.1条及第12条规定,项目工期及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1)乙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并且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2)乙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并且通过甲方组织的初步验收;(3)乙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系统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并且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等级测评和甲方组织的验收。第8.2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对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顺延。第9.4条规定,竣工验收前,不得更换现场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附上相应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第10.7条规定,项目各项必须能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能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等级测评以及甲方组织的验收。第14.1条规定,本项目建设合同总价是固定的,为人民币3980000元。第15条规定,按深圳市**区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待财政拨款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597000元(**玖万柒仟);(2)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完成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开始运行后,甲方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597000元;(3)本项目完工并完成初步验收后,甲方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94000元;(4)本项目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正常运行,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等级测评和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甲方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1393000元;(5)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终验合格后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妥善解决情况下支付,即199000元;(6)每个阶段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支付申请和支付金额的等额发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按深圳市**区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若因乙方原因或财政集中支付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本合同任何一方因本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第16.1-16.4条规定,甲方可以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进行内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功能需求、设计或设备规格、数量等等,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加或减少,则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规定并遵照甲方指定的相关程序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或两者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10天内提出调整意见,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期计划进行调整时合同价格不变,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工程作任何变更,甲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发出的变更及增减工程量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19.1条规定,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及甲方同意的顺延工期内竣工,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第21.3.1.1条规定,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违约情形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附件为《项目分项清单及报价》,包括“软件模块和本项目所需设备”、“软件开发、部署实施部分(包括与其他系统的接口)”以及“售后服务部分”三部分,列明了各部分投入人员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 2016年11月,***水局作为甲方与第三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环水平台(一期)项目监理合同》,***水局委托***公司对*****环水平台(一期)项目提供顾问咨询及监理。 **区信息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的《关于**环水(一期)项目资金下达情况的说明函》载明,***水局于2016年12月5日在区采购中心备案,备案后该中心申请下达资金投资计划,因接近年底,当时区财政进入年终结算,政府资金将冻结,无法完成财政拨款流程,同时根据区财政审批制度,区2017年信息化工程切块资金批复时间在2017年2月底,因此“**环水平台(一期)项目”资金计划需待区财政资金到位后方可进行下达。2016年12月8日,软通公司向***水局开具金额为人民币597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7年2月15日,软通公司向***水局出具《关于要求支付首付款的函》,称***水局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于收到此函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97000元。**区信息中心于2017年3月1日下发《关于下达**环水(一期)等3个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凭本计划到区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根据该通知附件《**环水(一期)等3个项目投资计划表》显示,涉案**环水(一期)2016年度以前安排80万元,本年度拟安排本次下达323万元。2017年3月29日,**区财政局根据***水局发起的指令向软通公司直接支付人民币597000元。 2016年11月4日,***水局与软通公司部分参项人员召开工作会议,***水局提出尽快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改等要求,会议决定系统开发人员下星期进场工作。2016年11月7日,软通公司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工作,工作期间实行签到考勤。2016年11月14日,***水局向软通公司出具《关于提供**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建设工作组成员说明的函》,称鉴于驻场人员与投标文件工作组成员不一致情况及11月4日工作组成员参加工作会议到会情况,要求软通公司尽快将项目工作组成员名单报送备案,若成立的工作组成员与投标所报工作组成员不一致,请提供具体原因说明并附上新增成员近三个月社保清单作为证明材料,工作组成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需报我局确认及备案。2016年11月17日,软通公司出具《关于项目建设工作会议部分人员未参会原因及人员变更报备说明》,称因公司安排及个人原因项目组部分人员未能按时参加11月4日项目会议,另经多方协调,对项目实施人员进行重新调配。该说明的附件1为《项目组未参会说明》,附件2为《变更后项目组人员明细》,附件3为《项目组人员佐证材料》。根据上述附件显示,软通公司投标时填报的项目组成员有14名,有12名未参加会议,变更后的项目组24人员中仅有2名为原项目组成员,且软通公司并未提交材料证明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是否与原投标时项目组成员具有相当等级的专业资质。另,经核对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的《软通公司人员到场签到表》,除了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21日期间到场人员为10人,其余工作时间现场签到人数均不足10人。 2016年12月30日,***水局向软通公司出具《关于**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开发进度工作的函》,称本项目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45个日历日内(2016年12月初)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并且通过我局组织的验收,现发现贵司系统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需求调研不全面,系统接口对接工作进展缓慢等原因造成项目开发进度滞后,现要求贵公司增加工作人员,提交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开发及测试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开发。2017年2月9日,***水局向软通公司出具《关于要求履行的函》,提出项目合同价已包含与其他系统对接时需支付给第三方的接口费用以及购买软件所需正版数据库的费用,我局无需额外支付,鉴于项目进展严重滞后,要求贵司于2017年2月24日前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正式上线,否则追究违约责任。该函件后附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的法律审查意见》。 《*****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深宝环水会纪[2017]21号)载明,***水局、软通公司、***公司有关人员于2017年3月3日下午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决定包括以下事实:第一、由软通公司支付项目第三方系统对接接口费用40万元,具体支付方案由***水局拟定后由软通公司执行;第二、通过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方式,申请增加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官方授权版Oracle数据库,由软通公司负责采购;第三、软通公司于3月10日前提出变更方案,由***水局及***公司负责确定变更方案,软通公司应在项目与第三方系统数据对接事宜确定后30日历日内完成三个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会议同时要求软通公司应保证技术开发的力量,配备满足项目开发要求的团队。 2017年3月13日,***水局、软通公司、***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纪要[2017]5号)议定软通公司与***、星网、太极的接口对接协调工作应在本周内完成,并确定好最终的接口开发需求及实施计划。2017年5月19日,三方会议(会议纪要[2017]6号)议定事项中包括:第一,项目组拟同意原合同手机移动套餐产品变更为电信最新升级产品,合同产品“***阅M2青春版”变更为“E人E本T9S电子签名平板电脑”;第二,再次督促软通公司增加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人员;第三,软通公司如遇到项目实施中无法解决的问题,需以书面形式汇报项目组,项目组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回复解决方案;第四、软通公司尽快提交关于oracle数据库需建设方确认的文件及拟购买数据库版本的详细信息;第五,软通公司项目经理如发生变更需提交新项目经理任命书;第六,软通公司于5月22日前,提交项目系统上线承诺函,须确定具体上线时间,附具体实施计划;等等。2017年5月22日,***水局***和软通公司***在《*****环水水平台(一期)功能清单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注明“此功能清单是软通公司开发人员根据合同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整理而来”。2017年5月23日,三方会议(会议纪要[2017]7号)议定事项包括:第一、再次要求软通公司如需变更项目经理需报建设、监理单位允许后提交新项目经理任命书;第二、鉴于软通公司提交的项目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前,要求软通公司提交承诺书并明确后果责任,5月23日前给出是否提交承诺的答复,6月5日前给出书面承诺书;第三、若按照现有初步实施计划,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软通公司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要求必须加派人员,专项工作专人负责,多人并行实施;第四、提交项目需求报告文档及项目详细设计文档最晚时限为5月31日;等等。软通公司未给出明确答复,亦未提交书面承诺书。 2017年1月5日-2017年5月5日期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软通公司发送5份《监理通知书》,多次指出软通公司存在人员变动、人数不足及脱岗、项目进展滞后等问题。其中,2017年3月28日的《监理通知单》中提及“接口问题已解决,接照会议纪要精神,明确上线的时间应在4月20日” 2017年6月12日,***水局委托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向软通公司发送《律师函》,称截止发函之日,贵司尚未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设施管养子系统和应急事件处置子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建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存在派驻现场项目成员与投标文件约定严重不符等问题,现告知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解除《*****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请贵司于合同解除之日起撤离项目开发人员,停止一切开发工作,配合***水局、监理公司梳理贵司现有工作成果,确认开发进度,协商支付合理的开发费用,否则将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该律师函于2017年6月14日由软通公司签收。2017年6月22日,软通公司向***水局发送了《关于*****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功能清单确认》电子邮件,***水局经核对后确认软通公司清单的223项系统功能中108项已完成,115项未完成。因双方协商未果,***水局遂诉至本院。 2017年5月17日,软通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由软通公司向北京****科技有限购买原厂授权的Oracle数据库产品,总价人民币301000元,最终用户信息名称“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址“深圳市**区新安二路96号环保水务大楼”。《软件授权到货证明》显示,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已经取得软件合法使用权。2017年5月23日,***水局工作人员***在《深圳*****环水平台(一期)项目数据库软件采购确认单》签字,确认本次采购的Oracle数据库采购版本型号。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软通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价款301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90300元、律师费30000元。 根据软通公司***发送给***水局、***的电子邮件,其在2017年4月5日邮件称“我们与***和合同文本双方已经定稿,***郑经理说最早要节后才能安排技术人员对接……我刚才又给公司打电话询问了一下合同签订下来的时间,反馈的结果是现在公司已经在走40万接口费用的立项审批流程,合同签订下来到付款一共需要走4个流程……”。其在2017年6月1日邮件称“附件是最新合同文本,接照与***沟通结果,去掉‘初验合格后’字眼……如无异议,下周按此合同版本完成合同签订”。 再查,软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9日、5月11日、5月24日、5月25日向***水局***发送名为《*****环水平台(一期)接口确认单》、《关于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确认、现场执法与新政处罚添加内容确认》、《5月24日到设施管养中心沟通情况确认》、《设施养护中心需求确认单》邮件。 另查,在《*****环水平台(一期)招标文件信息》的评标信息中的“综合实力部分”评分项第3项“项目负责人情况评价”权重为“4”,评分准则列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具有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证书或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100%”;其他不得分”,第4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价”权重为“6”,评分准则列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具有计算机专业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每1人得10%,最高得100%,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在招标文件的第六章服务需求书中“人员要求”一栏中列明“中标单位应在深圳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应设立项目组,项目组中常驻深圳成员应不少于1名项目负责人,10名技术人员。未经甲方许可,项目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而根据软通公司向***水局提交的《关于项目建设工作会议部分人员未参会原因及人员变更报备说明》,附件1《项目组人员未参与说明》中的项目经理***具有PMP及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职称,其它11名项目组成员中5名成员具有相关专业职称,但附件2《变更后项目组人员明细》中的24名成员则未列明具有与原项目组成员相当等级的专业职称。 以上事实,有《*****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发票、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量核算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签收证明、《*****环水平台(一期)项目监理合同》、《关于下达**环水平台(一期)等3个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支付凭证、《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及收发邮件截图、《律师函》及签收截图、《关于**环水(一期)项目资金下达情况的说明函》、补充需求调研单、《关于*****环水平台(一期)项目硬件变更的说明》、QQ聊天记录、《关于项目建设工作会议部分人员未参会原因及人员变更报备说明》、监理通知书回复单、《*****环水平台(一期)软件开发进度日报》、《*****环水平台(一期)软件开发进度周报》、电子邮件、产品采购合同、软件授权到货证明、数据库软件采购确认单、《*****环水平台(一期)功能清单确认表》、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光盘等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水局与软通公司签订的《*****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焦点有三:第一、软通公司是否按时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第二、***水局是否存在逾期支付预付款情形;第三、Oracle数据库购买费应由谁承担。 关于焦点一。首先,交付的期限问题。根据《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约定,软通公司系于2016年10月14日签收《中标通知书》,原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起45个日历日内,即2016年11月28日前完成环保水务执法子系统等三个系统软件和硬件建设。后,***水局在《关于要求履行的函》里要求软通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前完成系统上线,双方又于2017年3月3日的《*****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深宝环水会纪[2017]21号)明确在与第三方系统数据对接事宜确定后30日历日内完成三个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上述两份文件应视为双方对开发期限进行变更约定。软通公司抗辩称其与第三方***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仍未签订合同,对接事宜尚未确定,因此开发期限尚未届满。***水局则称对接事宜已于3月中旬协调完毕。本院认为,结合上下文义,《关于要求履行的函》中所称对接事宜确定并非以软通公司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条件,双方对对接内容、方式及费用等主要事项基本达成一致即可视为确定。从2017年4月15日软通公司***与***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双方对接事项基本确定,后续事项主要是软通公司立项审批,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的邮件是对验收程序及对接内容等进行修正并不涉及主要条款的改动。对于2017年5月23日会议上***水局的要求,软通公司未答复并提交书面承诺,***水局对其延期要求不予同意。结合第三人***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发给软通公司的《监理通知单》,本院认定双方最终确定上线的时间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其次,关于软件系统验收。合同第10.7条规定,项目各项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等级测评以及甲方组织的验收。软通公司称其已在2017年1月份向***水局提交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部署,后期持续对产品进行更新,并主张应当以双方在5月22日签字确认的《*****环水水平台(一期)功能清单确认表》作为验收标准。***水局称软通公司从没有提交过完整的产品,亦未提出过验收申请,而5月22日的《功能清单确认表》仅系软通公司根据合同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整理而来,并是实际开发功能点。第三人***则表示验收标准应以招标文件和初步设计,第二标准是需求报告的节点,软通公司尚未完成软件开发,存在系统漏洞,直至合同终止未完成系统整改。本院认为,无论系以招标文件或是5月22日的《功能清单确认表》作为验收标准,软通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水局提交了符合双方约定的软件系统并向***水局组织提出验收申请。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23日的17份《会议纪要》以及软通公司发给***水局的邮件显示,直至5月底软通公司仍在进行需求调研,软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调研系由***水局在原合同范围以外提出新的需求所致。此外,软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内涝点系统尚未完成开发。因此,本院认定截至***水局发函解除合同时,软通公司尚未完成软件开发。软通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符合约定的系统软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提出的是,软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水局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且新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资质与原项目组成员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常驻人员不足,此行为亦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综上,软通公司上述违约行为,***水局有权解除《*****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合同,解除时间为软通公司收到《律师函》时间即2017年6月14日,本院对此依法确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双方对《工作量核算清单》未能达到一致,因此《工作量核算清单》不能在本案诉讼中作为考量软通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的依据。由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软通公司违约,故***水局关于要求软通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97000元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软通公司反诉要求***水局支付软件开发费用余款1341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由于***水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软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关于其同时要求违约金与已付款项占用利息的诉请不予重复支持,且其要求以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主张过高,本院综合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已支付款项即人民币59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标通知书》,***水局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水局辩称其系因采购手机与采购中心往来函件以致备案延期,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水局存在逾期备案情形。但是,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或项目开发启动的要件,亦无证据表明合同逾期备案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履行。关于逾期付款,合同约定***水局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待财政拨款到位后向软通公司支付预付款,同时约定若因财政集中支付造成延迟付款,***水局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区信息中心2017年12月6日的《关于**环水(一期)项目资金下达情况的说明函》以及2017年3月1日的《关于下达**环水(一期)等3个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显示,**区2017年信息化工程切块资金批复时间在2017年2月底3月初,涉案项目资金计划需待区财政资金到位后方可进行办理办款手续。因此可见,***水局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系由财政集中支付原因所致,按合同约定,***水局不承担违约责任。故,软通公司要求***水局支付预付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深宝环水会纪[2017]21号),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官方授权版Oracle数据库的购买费用应由***水局承担。但是该数据库的购买系基于涉案软件系统开发而发生的,现因软通公司的违约导致软件开发项目终止,该数据库的购买及使用目的落空,因此软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鉴于该数据库的最终用户为***水局,其使用价值并未全部丧失,数据库的购买费用301000元,本院酌定分别由***水局承担101000元,软通公司承担200000元。软通公司诉请***水局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被告(反诉原告)水务局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环水平台(一期)项目合同书》已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返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597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9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数据库采购费人民币101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44元,反诉费用人民币210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承担人民币2300元、被告(反诉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6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燕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剑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兼) 书 记 员 李 毓 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