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昌大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异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罗杰、刘子平,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泰闸城市花园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丽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昌大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臧克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号:(2019)鄂0106执3710号}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武汉市武昌昌大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撤回追加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武汉市武昌昌大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万文沙
审判员  徐桂萍
审判员  陶冲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利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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