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02民初832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窑上湾(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新昌北路10号。
负责人:***。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用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谟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海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