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6222号
原告:安阳正东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456号。
法定代表人:曹**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贝,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喜货,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正东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正东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正东工程准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宇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