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6616号 原告:***,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