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工农湾樱花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侯发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金华,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孟星,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加固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捷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7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9日,加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捷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96193.28元、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仲裁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捷开公司目前债务众多、官司缠身,其名下所有房产均已抵押或被查封拍卖,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申请执行人加固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加固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案件处置资产后或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7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杨承勇
审判员 陈智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园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