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
法定代表人:段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邱林签订的车库销售协议、武汉市慧喜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拟证明案涉15号车库已经出售给案外人邱林,并已实际交付给邱林,该车库无法再交付给***。因此,本案处理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邱林的权益,需要追加邱林为第三人,查明该车库现在的实际情况,再依法判决***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危永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邱冠群
书记员邱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