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6236号
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第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世纪经纬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