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

***、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8160466J。
法定代表人:曾少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