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234号之二
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中城丽景香山园30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胡立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杨,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长寿镇长富路。
法定代表人:白景星。
被告: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金桑园小区0804011栋五楼。
负责人:单文。
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8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沙如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智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