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朱林辉,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长寿镇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3132E。

法定代表人:白景星,董事长。

朱林辉申请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已将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由其给付的32018元汇入一审判决书中指定账户。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执行内容,本案被执行人已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足额履行,故本案不具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情形,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标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林辉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琰

审 判 员  王永红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咏冬

书 记 员  徐径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