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江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民初2553号
原告:朱林辉,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邹毅。特别授权。
被告:平江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长寿镇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3132E。
法定代表人:白景星,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林辉诉被告平江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林辉撤回对被告平江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毛英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