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3747号
原告:余武飞,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3132E。
法定代表人:白景星
委托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辉,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余武飞诉被告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武飞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武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0.28元,减半收取735.14元,由原告余武飞负担。
审 判 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金谋
书 记 员  吴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