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11民初86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海滨—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336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B座0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496288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