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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申20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康广,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9*,公民身份号码:440************114。系已故王元毅的父亲。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曹三妹,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9*,公民身份号码:440************128。系已故王元毅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莫小香,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1*******,公民身份号码:440************248。系已故王元毅的妻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虎生,男,汉族,201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9*,公民身份号码:440************133。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虎威,男,汉族,201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9*,公民身份号码:440************117。
王虎生、王虎威法定代理人:莫小香,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1*******,公民身份号码:440************248,系王虎生、王虎威的母亲。
以上五个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9。
法定代表人:苏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住所:广东省廉江市******(供电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X2P7F06。
负责人:黄国栋。
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廉江市安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105Y。
负责人:陈荣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廉江市司法局安铺司法所副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住所:广东省廉江市廉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诚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峰,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51。
再审申请人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与被申请人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廉江市安铺镇人民政府、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1237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进行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第一、王元毅于2018年10月22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廉江市安铺镇往横山镇方向行驶。当王元毅行驶至廉江市*********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右侧路外碰撞路外摆放在地上的正在施工的供电铁架而肇事,事故导致王元毅当场死亡。王元毅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撞击路边所摆放的铁架所造成,死亡原因有法医的鉴定报告予以证实。王元毅的死亡被申请人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电力总公司”)所摆放的铁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一审法院罔顾该事实,草率认定王元毅的死亡与所摆放的铁架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实属对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第二、公共道路的范围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应当包括公共道路通行的部分也应当包括路边以及路基。在本案中,湛江电力总公司在路上随意推放铁架,属于在公共道路上推放物品,该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第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从现场勘察图片可以看出(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廉江市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材料可以得知),当时在铁架上是没有任何黄色胶带,原告所提供的图片是在事故发生后所拍,图片所显示的黄色胶带为湛江电力总公司事故发生后所拉设。另,从现场来看,湛江电力总公司所推放的铁架数量巨多并且体积巨大,铁架锋利,随意推放在路边非常危险,只是凭一条黄色的胶带无法对安全有所保障,不能认定现场只是有一条黄色胶带而认定湛江电力总公司己经在合理大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根据《公路法》第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推放物品湛江电力总公司在案发现场推放铁架的行为本身为违法、错误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五、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湛江电力总公司、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本案中施工现场的铁架随意摆放,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围蔽以及安全施工的警示标志,这可以得知湛江电力总公司、廉江供电局没有对案发的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采取任何措施,对王元毅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第六、廉江供电局作为电力工程的建设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设置,具有监督与管理的职责,湛江电力总公司对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设置时,廉江市供电局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工程建设方对施工现场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案发路段为被申请人廉江市安铺人民镇政府所行政区域管辖的路段,为被申请人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所管理的路段,在湛江电力总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施工,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违法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公路边推放铁架时,没有及时进行制止以及纠正,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廉江供电局、安铺镇政府、廉江公路的上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审理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而出现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如上再审请求,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共同辩称,第一,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已查明王元毅的死亡原因是其无牌照驾驶摩托车,并且处于醉酒状态,后驾车失控导致本人被抛出公路以外。交警勘察现场时有23米轮胎拖印,拖印至被撞铁架有28.8米的距离,死亡原完全是由于其本人醉酒驾驶导致,且交警部门已通过验血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放置的铁架是在公路之外,且在铁架的位置还拉了醒目的黄色胶带作为警示。第二,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的铁架是放在路的旁边,对公路的界定范围,交警部门对公路的认定范围有自己的规则。第三,对于铁架上的黄色胶带,当时也质证了,并不是事后拉的,申请人认为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是事后拉的警戒带,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第四,对申请人主张适用《公路法》第46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因铁架不是放在公路上,不在公路范围,因此,不适用以上法条。第五,针对再审申请第六点理由,我方认为该观点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如果施工方没有建设资质的话才有安全管理责任,湛江电力实业总公司是有完备工程资质的。最后,本案的死者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是欠缺的,加上车没有行驶证,不在交警部门安全管理的范围内,且操控的时候是有问题的,无论路边的铁架有没有警戒带,死者都看不到,因为当时他处于醉酒状态,是否有警戒带与他撞上去没有因果关系。
廉江市安铺镇人民政府辩称,坚持一审的意见,事发路段虽然是在安铺镇行政辖区内,但该路段已经移交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管理,属于省道,一审提交的证据也经过质证,所以申请人对我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辩称,申请人认为死者出事路段属于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管理的路段是错误的,廉江市********既不属于国道也不属于省道,属于县道或乡道。一审认定该路段是廉江市**********,对该路段有管理权,截止现在,该路段还没有移交管理权给湛江市**管理局廉江分局。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本身的过错,其没有驾照与行驶证,更重要的是其酒驾。所以我方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根据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对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且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8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的诉讼请求,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放弃行使二审上诉权的行为相悖,且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在申请再审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已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因此,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综上,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康广、曹三妹、莫小香、王虎生、王虎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志清
审 判 员 陈志韧
审 判 员 杨伟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麦国艳
书 记 员 沈小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