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湛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8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1X。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10************511。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新安,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X2P7FO6。
负责人:黄国栋。
被告:湛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9。
法定代表人:苏某1。
被告:陈奕新,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汇景名都2幢1单元8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09X。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湛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陈奕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海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翠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