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402民初15746号 原告: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电力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大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大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87488.17元;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218511.62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以所欠工程款11287488.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工程款的违约金,直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是原告出资设立的公司,原名“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变更为“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新能达公司与原告吸收合并,合并后新能达公司被注销,吸收合并存续方为原告。2016年12月15日,被告作为甲方,新能达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被告将“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项目发包给新能达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路××路××处;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报建工作、住宅公变1#、2#配电房及专变1#配电房、商业专变4#-8#配电房、各发电机配电室、土建工程(公变房1#、2#及专变房1#、4#-8#);承包方式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39905121.41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全部设备到场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验收通过并通电,双方办理完结结算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15%,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5%(付清全部结算价款);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工程范围为公共开关站高压柜出线至珠海XX广场专用开关站,包括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土建任务及相关埋件敷设;补充工程合同包干价固定总价为4096233.15元,原《施工合同》固定总价39905121.41元,调整为含税固定总价44001354.56元,其余条款按原《施工合同》执行。合同签订之后,新能达公司按照约定施工:2017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0月31日,新能达公司将配电房等工程物业移交给被告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结算,合同金额44001354.56元,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调差增加金额4687284.98元,结算总金额为48688639.54元。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19年12月11日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1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被告并未如约向新能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前累计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80%,即35201083.64元;但此后仅于2019年2月1日支付了100万元,于2019年10月23日支付了1200067.73元,便再未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新能达公司工程款本金11287488.17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且在新能达公司多次催促之后仍未积极采取履约措施,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新能达公司因吸收合并被注销,其债权由吸收合并后存续方即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宏大电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2.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⒋工程物业接管交接表;⒌工程结算协议书;⒍商事主体登记簿、工商登记档案资料;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⒏银行回单。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中2434431.98元为质保金,原告方未依约向我方申请支付,支付的条件未成就。2、案涉施工合同第69条规定,我方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85%每年计付违约金。 被告**置业公司未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置业公司作为甲方与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ZHMX-GCHT-2016-049的《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就位于珠海市××路××路××处的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承包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含税固定总价为39905121.41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工程验收通过并通电、双方办理完结算30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历天内支付余款即结算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6条约定,在保修期满2年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非移交供电局的配电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0天内向乙方无息结清保修金并扣除已发生的维修款。 之后,**置业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与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ZHMX-GCHT-2016-049-001的《珠海XX广场高低压配电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就增加部分工程约定含税固定总价为4096233.15元,并将原合同含税固定总价39905121.41元调整为含税固定总价44001354.56元,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2018年9月6日,**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确认了案涉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记载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宏大电力公司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显示,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2日经供电企业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公司验收合格,**置业公司亦于同日**确认了检验意见。 2018年10月28日,**置业公司**确认了案涉工程的《工程物业接管交接表》,该交接表记载交验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 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记载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为48688639.54元,其中包括合同金额44001354.56元、变动金额4687284.98元(设计变更1855346.52元+工程签证198130.3元+补充协议材料调差2633808.16元),**置业公司和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该结算协议书上签章。庭审时,**置业公司对宏大电力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37401151.37元没有异议。 另查明,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经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宏大电力公司是上述公司存续期间的唯一股东。原告提交了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销时其与宏大电力公司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书》及《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合并协议书显示双方合并方案为“甲方(宏大电力公司)吸收合并乙方(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后继续存在,存续公司名称为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被甲方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甲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宏大电力公司吸收合并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宏大电力公司**,宏大电力公司有权就案涉工程向**置业公司进行主张。 案涉工程已由珠海新能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和**置业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认工程结算造价金额为48688639.54元,双方于庭审时就已付工程款金额37401151.37元没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于案涉工程验收结算后30日内支付至95%即46254207.56元,《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未有落款时间,宏大电力公司请求以**置业公司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2018年9月6日作为完成结算的时间,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故**置业公司应于2018年10月5日前支付上述工程款,宏大电力公司请求**置业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欠款8853056.19元(46254207.56-37401151.37),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宏大电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请求**置业公司按相应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部分款项自2018年10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亦予支持。合同约定保修期二年且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2日验收合格,于2018年10月28日由**置业公司确认同意移交,对于案涉施工合同及其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历天内支付”、“保修期满2年后…30天内向乙方无息结清”的表述,结合有关上下文的表述,本院认定剩余质保金2434431.98元应于2018年10月28日后两年零30天即2020年11月26日前支付,宏大电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即为向**置业公司提出主张,**置业公司关于原告未依约申请支付、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显示案涉工程质保金存在应扣款项,宏大电力公司请求**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款项2434431.98元及其按相应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部分款项自2020年11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87488.17元; 二、被告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宏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53056.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7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以2434431.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陶瑰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