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里莱电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凯里莱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凯里莱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油站路南排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段丹丹,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凯里莱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莱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与凯里莱公司签订的《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显失公平,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也与常理不符,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利。(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受伤后曾与凯里莱公司签订一份《工伤处理协议书》,约定被告是由于违规操作导致工伤。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序未达级。其后,***与凯里莱公司签订《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可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方与凯里莱公司签订《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凯里莱公司利用优势、或者因利用***处于危困状态被迫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