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3322号
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被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上海思拓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
法官助理胡小雨
书记员周鹤